健康卫士会员基本管理办法
健康卫士会员基本管理办法
(2022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智能健康养老产品服务业务快速发展,推动关联单位、个人发挥资源优势为大家健康养老增加有效供给,规范积极老龄化事业共好管理,健康卫士(深圳)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卫士或企业)制定实施健康卫士会员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或基本法)。
第二条 办法基于健康卫士发展纲要、健康卫士CPC模式和健康卫士会员制度制定。
第三条 办法所称健康卫士发展纲要内容:
核心文化:大家(基于社圈属性和家国情怀的企业文化)
人生愿景:健康、财富、朋友、家人
经营理念:自助健康、共享养老
经营思想:安全、健康、简单、快乐
经营哲学:简单、创新、共好
经营制度:以会员为中心
企业字号:健康卫士
企业标志:长寿之星
企业使命:守护生命、促进健康、赋能人生
企业愿景:健康、快乐、长寿
企业训导:责任、荣誉、健康、快乐(企业核心价值观)
企业价值:晓得风险、获得健康
企业定位:智能健康养老服务商
企业宗旨:为大家健康养老服务
品牌定位:专业、创新、价值
品牌故事:健康卫士源自1802的人生愿景和全科医生的基因传承
业务架构:交友、分享、监护
组织模式:会员制、扁平化、有组织、无边界。
第四条 办法所称健康卫士CPC模式是指以真实需求为导向、以分享价值为核心、以产品服务为基础的多方共享共好模式。
第五条 办法所称健康卫士会员制度是指以会员为中心的健康卫士粉丝、会员和拍档三阶系统。其中粉丝是指关注、支持健康卫士包括APP、服务号、网站等的所有健康人。
第六条 健康卫士会员是指具有分享精神、通过实名认证、经由会员介绍加入健康卫士会员俱乐部的健康卫士粉丝和健康卫士客户、用户、供应商、合作商、代理商。健康卫士经营以会员为中心。
第七条 健康卫士拍档或称合伙人是指认同健康卫士价值观、基本法,志愿加入健康卫士拍档组织从事智能健康养老产品服务业务的健康卫士会员和基于协议套转健康卫士合伙人的合作单位。
第八条 拍档分个人合伙人和单位合伙人。合伙人通过深圳市湘协拍档智能健康养老服务企业(有限合伙)实现对健康卫士持股。当合伙人申请或阶段性业绩达成一定标准可以获得经工商登记具有进入退出机制的健康卫士股份。
第九条 会员实行介绍发展制。会员通过我的二维码分享实名介绍新会员。会员纳入拍档组织架构管理。有资源、有意愿的健康卫士会员可以申请加入健康卫士拍档组织。
会员等级分为千户、万户直至亿户会员。
拍档职级分为营业拍档、营业部经理、营业区总监。营业部经理和营业区总监可以申请注册健康卫士(区域)工作室。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十条 拍档各职级的晋升渠道及相应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拍档(会员)组织架构
1、营业部经理:直辖≥3名营业拍档(会员若干名)
2、营业区总监:直辖≥3名营业拍档(会员若干名),直接育成≥三个营业部
第十二条 营业拍档职责
1、认可健康卫士使命、愿景、价值观和健康卫士会员基本管理办法;
2、积极发挥资源优势做好智能健康养老产品服务业务;
3、积极主动介绍发展新会员新拍档;
4、按照企业邀约准时参加会训活动。
第十三条 营业部经理、营业区总监职责
1、同营业拍档职级人员职责1-4项;
2、对所辖拍档、会员进行指导管理;
3、积极进行人才介绍和组织发展,育成新的营业部经理、营业区总监。
第三章 拍档入伙
第十四条 入伙条件
1、具有健康卫士会员资格;
2、大专在读以上学历,年龄在18至69周岁之间,有责任心、有爱心、有意愿和资源的健康人;
3、无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不在所处行业黑名单之列;
4、医疗、养老、旅游、物业、保险等行业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优先;
5、退役军人和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五条 入伙手续
符合拍档入伙条件即可申请办理入伙手续
1、填写并提交个人或单位合伙人电子版或纸质版申请表,上传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扫描件或照片;
2、阅读并认可健康卫士会员基本管理办法,阅读并签订健康卫士合伙人电子版或纸质版协议;
3、分享二维码的会员为其介绍人。介绍人所属系列部经理签名确认,健康卫士盖章通过。
第十六条 合伙人资格
拍档办理入伙手续(协议在有效期内)即享有健康卫士合伙人资格和合伙人相应的权利义务。拍档退伙(协议解除或协议无效)即丧失健康卫士合伙人资格和合伙人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入伙誓词
我志愿加入健康卫士合伙人团队,认可健康卫士使命、愿景、价值观,遵守健康卫士会员基本管理办法和合伙人协议,积极发挥资源优势,努力为大家健康养老事业服务!
第四章 组织归属关系
第十八条 发展关系:各级会员(拍档)与其所介绍的新会员(新拍档)之间形成发展关系。
第十九条 介绍关系:A介绍B,B介绍C,则A直接介绍B,B直接介绍C,A间接介绍C及C介绍的系列会员(拍档)。拍档晋升为营业部经理时,其直接介绍和间接介绍的会员(拍档)一并归属其营业部(直辖部)。
第二十条 育成关系:营业部经理A育成营业部经理B,营业部经理B育成营业部经理C,则A直接育成B,B直接育成C,A间接育成C(即二代育成)。若B降级为拍档,则B及其属员纳入A的直辖部。
第五章 会员、拍档利益
第二十一条 营业拍档、会员利益
1、初年度手续费
按月计提。初年度手续费=当年销售服务收入*当年对应产品服务手续费率。
健康卫士对拍档中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的手续费率政策,具体如下:
1)拍档当月销售的产品服务收入<2万元,则该拍档可获得对应产品服务所对应收入区间的手续费率政策。
2)拍档当月销售的产品服务收入≥2万元,则该拍档可获得对应产品服务所对应收入区间的手续费率政策。
2、续年度手续费
服务满一年以上的拍档将享受租赁产品服务续年度手续费。续年度手续费原业务拍档已经退伙时由其介绍人计提。业务拍档退伙时介绍人是会员可以计提续年度手续费。
3、人才介绍奖
会员(拍档)直接介绍的人才,按当月达成销售服务收入的 5%给予介绍人人才介绍奖。
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经理、营业区总监利益
1、初年度手续费同营业拍档利益。
2、续年度手续费同营业拍档利益。
3、人才介绍奖同会员、拍档利益。
4、月份管理奖
营业部经理按下表获得月份管理奖:
系统业绩(直辖业绩+ 直接育成业绩 50%+二代育成业绩 25%) |
直辖开单人力(人) |
奖金(元) |
系统业绩 |
≥4 |
销售收入*4% |
营业区总监月份管理奖为营业部经理的1.2倍。
注:表中所指业绩是指符合健康卫士运营规定的销售、租赁和合作折标收入。
5、年度发展奖
当年度任职3个月(含)以上的系统主管可享受系统年度发展奖。
营业部经理按下表获得年度发展奖:
系统业绩(直辖业绩+直接育成业绩50%+二代育成业绩 25%) |
奖金(元) |
系统业绩 |
销售收入*0.8% |
营业区总监年度发展奖为营业部经理的1.2倍。
第二十三条 异地介绍和育成利益
会员、拍档、部经理、区总监跨区域介绍新会员,自会员转为拍档之月起按健康卫士基本法相关标准享受“人才介绍奖”;自拍档育成之月起部经理、区总监按健康卫士基本法相关标准享受“月份管理奖”、“年度发展奖”。
第六章 拍档的考核与晋升
第二十四条 营业拍档职级维持考核与晋升
1、营业拍档职级维持考核
营业拍档于最近一个季度考核期达成下列条件,予以维持职级。
1)无品质问题;
2)个人销售服务收入≥2000元或件数≥1件或介绍≥1人。
未达成上述标准,则进入为期一个季度的观察期,在观察期内达成考核条件则予以维持,未达成则转为会员。
对于新加入拍档,若季度考核时间少于2个月,从下一季度开始考核。
2、营业拍档的晋升
营业拍档于最近三个月内达成下列条件,自次月起晋升为营业部经理。
1)所辖系统月均销售服务开单不少于4人;
2)本人累计销售服务收入不少于30000元;
3)所辖系统销售服务收入不少于180000元。
3、会员等级称号
健康卫士会员为终身制。会员等级称号为荣誉称号,所属会员数量达成后CPCMEMBER系统自动确认升级。
1)千户不含本人1000名;
2)万户不含本人10000名(万户会员总数后每增加一个零则称谓晋一级,如十万户);
3)亿户不含本人100000000名。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经理维持考核与晋升
1、营业部经理的维持考核
营业部经理于最近一个季度考核期内达成下列条件,予以维持。
1)直辖部月均销售服务开单不少于4人;
2)本人累计销售服务收入不少于18000元;
3)直辖部累计销售服务收入不少于108000元;
4)考核期内无违规行为。
如果任职营业部经理未满3个月者,下季度开始考核;凡考核季内直辖部拍档晋升营业部经理,则该营业部经理当季免予考核。
2、营业部经理的晋升
营业部经理于最近三个月内达成下列条件,自次月起晋升为营业区总监。
1)直接育成不少于三个营业部经理;
2)其他标准同营业拍档晋升营业部经理标准。
第二十六条 营业区总监的维持考核
营业区总监于最近一个季度考核期内达成下列条件,予以维持。
1、直辖部月均销售服务开单不少于4人;
2、本人累计销售服务收入不少于18000元;
3、直辖部累计销售服务收入不少于108000元;
4、直接育成的营业部经理不少于1名维持职级考核;
5、考核期内无违规行为。
凡考核季内直辖部拍档晋升营业部经理,则该营业区总监免予当季考核。
营业区总监降级后,如其直接育成为营业区总监,则育成关系终止;如其直接育成为营业部经理职级,则保留育成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2022年规模单位合伙人可根据双方合作协议入股健康卫士,成为创始合伙人。创始合伙人业务利益按营业区总监职级计提,股份利益按股份协议计提。
第二十八条 单位合伙人内部分配参照健康卫士基本法由单位合伙人自行决定报健康卫士备案。
第二十九条 健康卫士基本法2022年度各职级免予维持考核。
第三十条 健康卫士基本法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该基本法解释权归健康卫士。
健康卫士(深圳)智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